国家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是3年和5年,那排污许可证到期如何申请延续呢?
一、申请延续的时间节点
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,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。
二、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9 年版)》重新界定“管理类别”
1.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“登记管理”的企业,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,仅需在企业端“排污登记”进行登记填报即可。具体流程可查询“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填报流程”。
2.界定后的管理类别仍为“重点管理”或“简化管理”的企业,先对照“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”内监测因子、监测频次;对照“行业最新颁布的标准或是规范要求”,如有变化的,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,再申请延续;如无变化的,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延续即可。
三 、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,应当提交以下材料
1、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(废气治理设备)或措施;
2、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;设施委托运行的,运行单位应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;
3、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、装备;
4、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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